防火卷簾門耐火極限有兩種測試方法:
一是根據現行**標準GB7633“門及卷簾耐火試驗方法”GB7633進行防火卷簾的耐火試驗,包括背火面溫度等各種判定條件;
另一種是按照GB7633進行的耐火試驗,按照該標準中關于不帶隔熱保護層的鐵皮卷簾的規定和產品標準(GB14102-93)的要求,僅以距背火面一定距離的輻射熱強度和簾面是否穿火來判定卷簾耐火極限的卷簾。
根據不包括背火面溫升作為耐火極限判定條件的非隔熱防火卷簾,的耐火極限數據遠遠超過了包括背火面溫升作為耐火極限判定條件的防火卷簾的耐火極限。
防火卷簾按試驗方法分為兩類
即:普通防火卷簾及特級防火卷簾,普通防火卷簾不以背火面溫度升高為判定條件,其耐火極限不低于3h,可達到隔熱防火分隔的要求;
但特級防火卷簾門以背火面溫升為判定條件,當其耐火極限不低于3h時,具有隔熱功能,可達到防火分隔的要求。
一般防火卷簾的隔火功能達不到防火分區分隔的要求,采用該卷簾時,應在卷簾兩側設置獨立的封閉式自動噴水系統或水幕防護。
防火卷簾門的廠家眾多,有廠家提供的普通防火卷簾耐火極限可達3h,4h,根據廠家提供的數據和**有關部門檢測報告,有些設計人員因不清楚防火卷簾的測試方法,誤以為防火卷簾耐火極限可達3h、4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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